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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供应 我市打破传统“出牌”

荆门晚报   2015-10-09 20:06

[摘要] 各地应逐步减少或停止政府直接投资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照“价格合理、面积合适、质量合格”的原则,收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房房源。

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我市日前出台并开始实施《关于创新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各地应逐步减少或停止政府直接投资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照“价格合理、面积合适、质量合格”的原则,收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房房源

《意见》在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方面,除明确指出各地应逐步减少或停止政府直接投资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照“价格合理、面积合适、质量合格”的原则,收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房房源外,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单一开发销售的经营方式,将商品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交由房管部门统一配租配售。鼓励持有人将社会闲置房源交由房管部门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向社会统一配租。同时,在收购方式、收购条件和收购资金方面也作了明确要求。

《意见》在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方面,规定要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被征收人自主安置、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供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安置、政府采购房源安置等方式进行创新外,同时还规范运作方式和明确了奖励政策。

《意见》在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方面,鼓励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与保障对象按比例共有产权。探索政府帮助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政府可按照20%至30%的出资比例,帮助保障对象在市场上自由选购商品房,由政府和保障对象共有产权。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由政府、企业和保障对象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形成共有产权。

同时,《意见》还在完善配套政策、强化保障措施方面作了相关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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